首页 | 公司介绍 | 公司快讯 | 电镀博物馆 | 中心概览 | 车间厂房 | 入驻须知 | 合作服务 | 浙东资讯 | 联系我们
园区优惠政策

1、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新办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二年内县财政留成部分的60%予以奖励;2007年12月31日前进入并投产的工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以进入前为基数,增长超过15%部分二年内县财政留成部分的60%予以奖励。

2、凡进入产业区A区、C区在2007年12月31日前营业的新办餐饮、宾馆、超市等第三产业,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,营业后二年内所上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可得部分50%予以奖励。

3、对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(外资按汇率折算)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,县政府对其实行“一厂一策”的鼓励政策。

4、在产业区内投资基础设施、教育、文化、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且符合用地政策的,经批准,其用地可以由县政府行政划拨。

5、产业区内工业项目实行“无费区”管理,产业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在产业区落户的企业,在开办登记、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押金给予免缴或缓缴。涉及项目建设用地规划、审批的费用免缴或缓缴。有成本支出费用的项目,按最低成本收费,由产业区统一支付。

6、凡在产业区落户的企业,金融部门应加大信贷力度,优先解决贷款。对投资进度快、资信等级高的企业,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给予优先担保。

 
象山介绍
 
--象山概况
--象山经济
园区介绍
 
--园区介绍
--自然条件
--交通条件
--园区基础设施
--园区优惠政策